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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限期清查处理“四无”水电站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限期清查处理“四无”水电站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市府办发[2007]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现将《限期清查处理“四无”水电站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七年六月二十日

限期清查处理“四无”水电站实施方案

  近些年来,我市农村水电无序开发现象十分突出,出现了一批无立项、无设计、无验收、无管理的“四无”水电站。“四无”水电站多次发生重大安全险情,已成为影响公共安全的突出问题。市委、市政府对此高度关注,要求限期依法清查处理“四无”水电站,彻底消除安全隐患。为切实把这项工作落实到位,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统一思想

  我市自2003年以来,按照水利部《关于清查“四无”水电站确保安全度汛的紧急通知》(水电[2003]269号)精神,根据市政府《限期清查整顿“四无”水电站的实施方案》(赣市府发[2006]17号)的要求,对“四无”水电站进行了清理整顿,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大部分水电站整改还不到位,还留有不少漏洞和死角,安全隐患依然严重。去年以来我市连续在汛期出现了“四无”水电站重大险情,当地政府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抢险,组织转移成千上万名群众,社会影响极大。对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站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清“四无”水电站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的严重威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清查处理“四无”水电站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二、明确目标

  今年年底前,不论是谁建、谁管、谁出资的“四无”水电站,都必须全部清查处理,消除安全隐患。

  三、落实责任

  清查处理“四无”水电站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有关行业(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发挥职能作用,提出对有关电站的定性和处置意见,并共同实施到位。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本行业(部门)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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