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流动人口的健康保障问题,使其充分享受社区卫生服务所提供的便利,要求流动人口也纳入社区卫生服务范围,实行与常住人口同一政策,享受同样服务。各县(市、区)要掌握本辖区流动人口分布等基础情况,规划中要充分考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广泛宣传,建立档案,主动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
(四)严格标准,规范机构设置审批。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浙江省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有关程序进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审批。新申请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符合当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和《浙江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申办资料齐全完整。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做到布局合理,人员配备、科室设置、诊疗设备均按规定严格准入。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的同时,必须报市卫生局备案。
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改造和建设过程中,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要加强督导,确保建设质量和工作进度。对于未按标准和进度建设的,取消经费补助。对按规划已设置但用房和服务功能未达标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标准和要求重新予以审批。
(五)切实加强药品管理。
要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对涉药人员资质、药品采购渠道、药品存储条件等进行严格管理。加强药剂人员的配备和岗位培训。完善社区药品价格管理,逐步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统一招标采购和统一配送制度,降低药品价格,确保用药安全。
六、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领导
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保护和增进居民健康,是各级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对于维护居民健康、促进社区和谐的重要意义,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年度综合目标管理与考核,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将建立城乡社区卫生服务领导小组,研究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做好本地区的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要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的作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此项工作,建立和完善县(市、区)、乡镇(街道)、行政村三级社区卫生服务管理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