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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乡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


  各乡镇(街道)、村(社区)也应设立配套经费,对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予以补助,对现租房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出租房属于街道所有的一律免收租金,不属于街道所有的,租金由县(市、区)、街道共同分担。同时也要积极创造条件,筹措经费,支持本地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正常运转。要充分用好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全面落实农村公共卫生三大类12项任务,切实做好农村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日常管理,市、县(市、区)两级财政设立专项的管理考核经费,用于卫生行政部门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指导、考核和督查。

  为维护社区卫生服务特别是基本医疗服务的公益性,各地财政、卫生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财务管理办法,明确收入和支出的范围、项目和标准,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全面的预算管理,严格要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所有收入和支出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和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开展收支两条线管理试点,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支出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核定安排。

  加强政府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对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监督和跟踪问效,各地要按照“政府花钱买服务”的要求,坚持“谁服务,补偿谁”的原则用好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经费划拨采取后付制,有关职能部门要尽快制定社区卫生服务绩效评价制度和评价体系,对各机构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和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对绩效好的适当给予奖励;对绩效差的,相应扣减补助,提高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其他基本建设和人员培训等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按项目管理规定执行,项目完成后给予补助。

  (三)合理引导,发挥健康保障作用。

  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浙劳社医〔2007〕97号)精神,积极发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与社区卫生服务的相互促进作用。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定点范围,将符合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项目纳入支付范围。合理拉开医疗保险基金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二、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档次,降低个人负担水平。鼓励和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家庭病床。进一步研究制定支持社区首诊和双向转诊的政策措施,不断完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办法,规范对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和服务,积极引导群众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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