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可向市国资委申请进入备选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介机构,市国资委将其从备选库中除名:
(一)已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
(二)发现有弄虚作假、恶意串通等不诚信行为的;
(三)泄露国家机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
(四)所出具的中介执业报告经专家审查有重大质量问题或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
(五)因工作失误造成被服务单位或委托方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其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第十三条 对被列入备选库或从备选库中除名的中介机构,市国资委将向社会公布名单,并书面通知该中介机构。
第三章 中介机构的聘请
第十四条 市国资委对需组织的公开选聘中介机构活动,将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以下经济行为或事项由市国资委负责选聘中介机构,并采用相应的方式:
(一)以下事项适用于公开招标方式:
1、转让所出资企业全部国有股权;
2、转让所出资企业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有股不再拥有控股地位。
(二)随机抽取方式适用于以下事项:
1、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变动;
2、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所出资企业进行清产核资;
3、对所出资企业的财务状况与资产质量专项审计;
4、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中或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5、对所出资企业进行经营业绩考核专项审计;
6、监事会聘请中介机构对所出资企业进行专项审计;
(三)涉及国家机密或重要商业秘密的事项需要选聘中介机构的,在备选库中进行选聘。
其它因国资监管工作需要聘请中介机构的,在以上三种方式中选择。
第十六条 除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外的经济行为或事项,由所出资企业负责聘请中介机构。
所出资企业应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办法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七条 所出资企业有下列情形需聘请中介机构的,聘请中介机构事项应向市国资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