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执业质量,近三年内没有不良记录;
(三)按国家职业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组织执业人员继续教育,特定事项须参加市国资委组织的专项业务培训。
第八条 中介机构进入市国资委备选库应具备的专项条件:
(一)从事企业审计事项的中介机构,应具有10名以上专职执业注册会计师;
(二)从事企业评估事项的中介机构,应具有8名以上专职执业注册评估师(其中从事土地评估事项的中介机构,应具有7名以上专职执业注册土地估价师);
(三)从事出具法律意见书事项的中介机构,应具有10名以上专职执业律师。
第九条 拟申请进入市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的中介机构,应向市国资委提交下列有关资料:
(一)中介机构的书面申请;
(二)中介机构的人员构成、部门设置、主要规章制度、资产状况等基本情况;
(三)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中介机构各种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各类专职执业人员的执业证书复印件;
(六)各类专职执业人员的劳动关系证明;
(七)职业继续教育证明文件;
(八)上年度通过有关部门年检的相关资料。
提交以上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同时提交原件由市国资委核对。
第十条 对符合进入备选库条件的中介机构,市国资委根据该中介机构的资质状况、从业规模和业务承受能力,将其列入相应类型的备选库。
被列入备选库的中介机构有资格参加市国资委及所出资企业组织的中介机构聘请活动。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对进入备选库的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跟踪管理。
(一)对进入备选库的中介机构建立基础档案;
(二)组织专家对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抽查、评审和分析;
(三)设立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记录和服务质量评价档案;
(四)根据执业质量记录和服务质量评价对备选库进行补充或调整。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根据服务质量及监管工作的需要,对中介机构备选库进行动态调整,建立备选库中介机构进入与退出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