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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请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请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国资稽〔2007〕545号)


各市直管国有企业、委托市主管部门管理的国有企业:

  现将《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请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请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及其所出资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和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和出具法律意见书等行为,是指市国资委根据国资监管工作和所出资企业根据经济活动的需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组织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和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活动。

  第三条 聘请中介机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践诺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 市国资委及所出资企业应当在市国资委公布的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聘中介机构。

  第五条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审计、评估和出具法律意见书等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中介机构备选库的建立和管理

  第六条 市国资委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并根据中介机构的资质条件分类。

  第七条 中介机构进入市国资委备选库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在厦门市境内注册或虽在外地注册但已在本市有关部门登记(备案),连续正常执业3年以上,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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