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市国资委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审核,下达核准文件;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有关专家评审规定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企业向市国资委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并同意转报市国资委予以核准的文件;
(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一式两份);
(三)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公司制企业要求有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四)经批准的资产重组方案或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材料;
(五)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提供土地与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处置审批文件;
(六)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相应产权证明及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承诺函)。
第十八条 初审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及该经济行为是否经批准;
(二)聘请中介机构是否符合《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聘请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
(三)该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范围、资产状况与委托评估的实际情况是否相符,有无漏评、重评的情况;
(四)对评估结论的意见。
第十九条 市国资委主要从以下方面予以审核:
(一)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是否合法并经批准 ;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评估资质;
(三)主要评估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资格;
(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报告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适当;
(六)资产占有方或评估委托方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
(七)评估过程、步骤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八)参与审核的专家是否达成一致意见。
第四章 备案
第二十条 除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实行核准制以外的所有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施备案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