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厦门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国资产〔2007〕546号)
各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各市直管国有企业、各受委托主管部门及其管理的国有企业、其他市属国有企业:
现将《厦门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
厦门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和企业法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厦门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负责市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区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厦门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第五条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按产权关系经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国资委办理核准或备案。
第六条 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自评估基准日起有效期为1年。
第七条 市国资委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或经市国资委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