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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开发建设河保偏地区水土保持实施办法(试行)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开发建设河保偏地区水土保持实施办法(试行)>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0月5日 实施日期:1997年10月5日)修正

山西省开发建设河保偏地区水土保持实施办法(试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 1989年12月22日)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和利用晋陕蒙接壤地区的资源,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水利部发布的《开发建设晋陕蒙接壤地区水土保持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曲、保德、偏关三县所属行政区域(以下简称河保偏地区),是本省实施《规定》的范围。

  凡在河保偏地区从事采矿、筑路、修建电厂、冶炼、烧制砖瓦和石灰等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规定》和本办法。

  第三条 资源开发和生产建设应兼顾国土整治和水土保持。

  防治水土流失,实行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省、忻州地区和河保偏三县的水行政管理部门的水土保持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受上级水土保持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其具体职责是: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筑路、修建电厂、冶炼、烧制砖瓦和石灰等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督检查;

  (二)审核批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审定书;

  (三)负责水土流失补偿费和水土流失治理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

  (四)对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规定》和本办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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