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经济功能区、市直属各单位要相应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制定具体行动方案,组织指挥直属和驻区有关部门联合执法,统一行动,以加大对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督查,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确保本次专项整治行动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三、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时间为9月1日至10月30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及宣传阶段(9月1-15日)。
由各行业主管部门集中力量认真进行清查,摸清无证无照经营的数量及具体名单,为下一步的集中整治打好基础,确保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无“盲区”,做到有的放矢。调查摸底情况以表格形式(见附件1)连同本单位具体行动方案于9月15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广泛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意义、目的、总体安排和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营造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经营的舆论氛围。
(二)集中整治阶段(9月16日至10月15日)。
根据前期调查摸底的结果,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力量,分行业、分层次、分区域开展集中整治。对具有一定经营条件的经营户,通过教育、引导补办相关证照,督促守法经营;对不具备条件或抗拒执法的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在整治过程中,要把集中整治、联合执法和日常巡查监管结合起来,切实提高执法效能,确保整治取得实效。
(三)检查验收阶段(10月16-30日)。
集中整治阶段完成后,由领导小组组织若干个检查组,对各区、经济功能区、各职能部门开展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成果进行检查验收,各有关单位要对本次专项整治行动进行认真总结,情况总结连同统计报表(见附件2)于10月20日前书面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整治范围。
1.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包括其他批准文件,下同)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2.无须取得许可证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3.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4.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以及营业执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