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查处无证生产及小作坊专项行动。10月至12月,组织开展全市统一行动,全面消灭婴幼儿配方乳粉、灭菌乳、巴氏杀菌乳、小麦粉、葡萄酒、啤酒、饮料、酱油、食醋、味精、速冻米面制品、罐头、冷冻饮品、糖、饼干、方便面等16类食品在全市范围内的无证生产和销售行为;彻底解决市区及区镇政府所在地和城乡结合部大米、白酒、花生油、豆制品、茶叶和地方特色食品的无证生产加工和销售问题;按照“监管、规范、引导、便民”的指导思想,进一步强化各项措施,深入开展小作坊专项整治。
以上专项行动采取全市统一行动和各部门牵头分类组织实施相结合的模式。全市统一行动主要解决需多部门联合执法的难点问题,由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协助,各成员单位参加;部门牵头整治按照专项整治分工原则实施,由牵头单位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加配合。
五、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建立健全领导工作机制。为加强对我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等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各区政府、各部门贯彻落实有关政策和工作部署的进展情况。由市领导担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比照省领导小组确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办公室下设农产品整治组(市农业局牵头)、食品和消费品整治组(市质监局牵头)、药品整治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进出口产品整治组(珠海检验检疫局牵头)、新闻信息组(市政府新闻办牵头)。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成立以单位主要领导为负责人的相应领导机构。本次全市专项整治行动,由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
(二)明确责任,严明纪律。一是要明确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责任。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市政府对全市行政区域内的产品安全监管负总责,各区、镇(街道办、社区)对其行政区域内的产品安全监管负责;各监管职能部门对其职责范围内的监管全面负责。各区镇(街道办)、各监管职能部门在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中,要做到统一行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步调一致,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市区联动的综合打击局面和强大的合力。二是要明确各专项整治牵头单位的工作责任。本次专项整治共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等8项专项整治,每一项整治都依据各部门的监管职责确定了牵头单位。因此,牵头单位也就是该专项整治的责任和考核单位。三是要严明纪律,严格责任追究。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对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要逐级验收,对工作开展好的地区和单位要进行表扬,对工作开展差的要通报批评。对到规定时间不能完成任务,不能实现本方案规定工作目标的单位或部门,要根据相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专项整治行动不配合、不支持或态度消极的单位或部门,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第一时间通报市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对多次发生产品安全事故、区域制假屡打不绝、或是发生恶性质量安全事件的区、镇(街道办、社区),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三)普查建档,分类整治。各区镇(街道办)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57号)及本方案要求,针对不同生产经营单位的性质、产品和服务,制作相应的检查表,在证照办理、生产经营条件、管理制度、工艺技术、质量和安全标准等方面提出明确的要求及其依据。按照属地管理、分片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地毯式的联合检查,按照每一家经营单位一张表格的方式,填列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并按要求逐项对照,分类提出整治意见。对于无证无照非法生产、生产经营条件达不到基本要求、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要坚决取缔,并依法严肃处罚,涉嫌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证照不齐全或虽具有证照但达不到发证条件的,要依法责令立即停业整顿,限期整改;未获得相关证照或整改经验收不合格的,依法不得复产复业。对生产经营质量安全责任不明确,制度不完善、未采用相关质量标准进行生产经营、质量不稳定的,要加强指导,限期整改。对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原材料和半成品,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责令召回产品,并严肃依法查处。要充分利用工商部门现有企业登记数据,全面普查建档,实现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整改的,要明确时限,并将监管责任落实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