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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督办工作的通知


  三、明确任务,推动政务工作目标顺利实现
  目前,市政府督办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重要决策部署的督办落实。
  (二)《政府工作报告》工作要点的督办落实。
  (三)市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落实。
  (四)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督办落实。
  (五)全市重大项目的督办落实。
  各区(功能区)、市有关部门的督办机构要根据各自职能,认真完成市政府督办机构交办的督办任务;同时,要结合实际,尽快明确和细化本单位督办任务,并狠抓工作落实,推动各项政务工作目标得以顺利实现。

  四、规范程序,切实提高督办工作实效
  (一)立项交办。各级督办部门要在政府决策部署作出后,以文件、会议纪要或领导批示、指示等为依据,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确定督办事项,提出督办方案(立项申请);督办方案获得批准(立项)后,按程序转承办单位办理。督办方案要明确目标任务、责任单位、办结和回报时限等。督办部门制定督办方案要主动向政府领导汇报沟通,加强与承办单位协调沟通,使督办方案符合实际,便于政府决策和督办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检查催办。各级督办部门下达督办任务后,要通过电话、信函、实地检查等形式,对督办事项办理的措施、进度、效果等例行检查,督促办理进度和纠正办理中存在的问题。
  (三)综合协调。各级督办部门要对因出现特殊情况难以按时落实的督办事项,经政府领导授权后牵头协调解决;对督办事项办理中出现的重大疑难问题提出合理化解决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参考。
  (四)反馈通报。承办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向督办(交办)部门回报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对已落实的要回报效果,对正在落实的要回报进度,对没有落实的要回报原因和解决措施。各级督办部门要认真审核和反馈承办单位回报的落实情况,对急件或简单事项可以口头形式报告和反馈,对重大事项或办理时限较长的事项进行专题反馈;对落实得好的工作进行总结和推广,对无故久拖不办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五)审结归档。各级督办部门要对拟办结的督办事项严格审核把关,主要审核事实是否清楚,问题是否解决,任务是否落实,结论是否准确,处理措施是否符合政策、法律规定,文书格式是否规范等。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原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办理结果按程序报政府有关领导同意后视为办结,如领导有新的要求,要继续跟踪办理或重新立项办理。督办事项办结后,涉及的文字、音像、照片等资料要分类立卷保存,并按保密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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