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沪质技监食[2007]672号)
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市食品生产监督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管理的规定》已经2007年12月11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管理,防止食品污染,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依据《
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
第三条 本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市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企业应当对其生产、销售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第五条 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生产列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企业,应当同时取得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
第六条 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原品种需要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应当依法取得批准后方可组织生产和使用。
第七条 企业生产的复合食品添加剂,各单一品种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当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八条 食品添加剂的包装和说明书,应当符合《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等要求,不得有扩大使用范围和使用量的宣传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