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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加强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建设。
  1.各区(经济功能区)要根据本地区实际积极推进镇(街道办)畜牧兽医站改革工作,在镇(街道办)或分区域设立独立的畜牧兽医站,加挂区动物防疫监督××分所的牌子,作为区级兽医行政执法机构的派出单位。畜牧兽医站实行区镇(街道办)共管、以镇(街道办)为主的管理模式,人员工资及所需经费纳入镇级财政预算,全额划拨,日常工作和人事管理由镇(街道办)负责。同时,接受区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畜牧兽医站站长必须由兽医专业人员担任并由镇人民政府征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任免。
  2.加强流通领域的动物检疫工作。市属及各区(经济功能区)的定点屠宰场及禽畜批发市场,分别由市、区(经济功能区)动物防检机构派出机构驻场负责检疫和瘦肉精等检测工作,人员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3.各镇(街道办)畜牧兽医站可在每个行政村(居委会)聘请专职或兼职兽医防疫员1名,负责动物疫情观察和农村散养户的动物免疫工作,并由各镇根据兽医防疫员的实际工作量给予一定的工作补贴,补助经费纳入镇财政预算。
  4.区(经济功能区)、镇(街道办)三级兽医工作机构的人员编制,按照适应工作需要和加强机构履行职能建设的原则,在原有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配备和适当增编,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区(经济功能区)、镇(街道办)两级兽医工作机构的设立和定编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按市确定的原则核定,并按规定权限报批。
  (三)加强兽医队伍和工作能力建设。
  1.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官方兽医是指经资格认可、法律授权或政府任命,有权出具动物卫生证书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根据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我市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各区(经济功能区)要抓紧对现有兽医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全面提高其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对符合条件的,采取资格认可、政府任命等方式,将其纳入官方兽医队伍。
  2.逐步实行执业兽医制度。从事动物疫病诊断、治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要通过成立兽医行业协会等方式,实行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四)建立健全兽医工作的公共财政保障机制。
  1.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保障机制。兽医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持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统一管理。对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实行全额预算管理,保证其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转费用。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扑灭经费,以及动物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等经费,由各级财政纳入预算,及时拨付。
  2.加强动物防疫体系的基础设施建设。要进一步充实、完善各级兽医工作机构的设备、条件,建设各级各类兽医实验室,提高诊断、检测能力和生物安全水平。根据全省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编制我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按照有关投资管理制度和程序组织实施动物防疫体系的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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