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暂行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险关系的衔接
(一)医疗保险关系衔接市级统筹区域内外来务工人员由基本医疗保险转为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当年个人账户资金暂停使用,历年个人账户资金部分可用于支付住院、特殊病种治疗发生的应由个人自负、承担的医疗费。原基本医疗保险(含住院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予以保留。
各县(市)按统筹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养老保险关系衔接
1. 参加过职工基本(低标准)养老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其养老保险关系在本市不同统筹区域转移或转出本市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同时转移外来务工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和职工基本(低标准)养老保险关系。
2. 参加过职工基本(低标准)养老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其职工基本(低标准)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可计算为按《暂行办法》计发养老待遇时的缴费年限,其个人账户合并计算。
3. 外来务工人员原已参加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的,其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缴费月数与按《暂行办法》参保缴费的月数累计满12个月的,可按《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06]25号)规定发给一次性养老补贴,养老补贴额的计算月份按其参加低标准养老保险实际缴费月数确定。
4. 外来务工人员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条件的,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按《暂行办法》参保缴费的年限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原从用人单位缴费中划入的个人账户金额改记为个人缴费,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计算。
5. 按《暂行办法》参保缴费的外来务工人员在到达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取得宁波市城镇非农户籍的,由本人申请并填写《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养老保险转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可将其按《暂行办法》参保缴费的年限补缴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补缴后,原从用人单位缴费中划入的个人账户金额改记为个人缴费,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计算。
补缴的计算公式为:补缴标准=补缴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企业和职工的月最低缴费额×补缴月数-用人单位按《暂行办法》为该外来务工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累计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