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实施细则

  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平均缴费基数指数应计入中断缴费时间(年限)的指数,中断缴费时间(年限)的指数为零。

  国家规定的养老金计发月数为:男满60周岁时对应的计发月数为139,女满50周岁时对应的计发月数为195。

  按《暂行办法》参保缴费且符合按月享受养老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除按月享受上述办法计发的养老待遇外,不享受其他待遇。

  2. 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的条件

  按《暂行办法》参保缴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本人或其继承人凭外来务工人员身份证(其中死亡人员应同时提供有效死亡证明原件),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核准后,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一次性发给本人或继承人:

  (1)在本市累计缴费[包括在本市参加职工基本(低标准)养老保险缴费月数]满12个月及以上,离开本市行政区域,其养老保险关系不具备转移条件,本人不愿意保留个人账户的;

  (2)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时不具备按月享受养老待遇条件的;

  (3)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死亡的;

  (4)出国、出境定居的;

  (5)按月享受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

  (四)失业保险

  1.参保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1)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及以上;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按规定办理领取资格审核手续。

  2.参保人员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按相同缴费时间的城镇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不包括医疗等补助金)总额的50%确定。

  (五)生育保险参保人员享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按《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08号)、市劳动保障局《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甬劳社工伤[2006]78号)和各统筹地有关规定执行。

  五、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保留与终止

  (一)工伤、生育保险关系

  外来务工人员变动用人单位时,工伤保险关系不转移。生育保险关系按以下办法处理: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