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享受大病医疗待遇的条件及中断缴费后的处理办法与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
2.医疗待遇
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含急诊留观、家庭病床,下同)治疗待遇和特殊病种规定治疗项目的治疗(含门诊和住院治疗,下同)待遇,其标准按《
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138号)执行。
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的支付范围、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待遇支付标准以及法律责任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大病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本地无亲属的参保人员因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可申请回原籍居住地的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按我市异地定点就医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养老保险
外来务工人员按《暂行办法》参保缴费后,其待遇享受分为以下两种形式,即按月享受养老待遇和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
1. 享受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条件和标准
按《暂行办法》参保缴费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参保人员,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养老待遇的次月起按月享受,直至死亡:
(1)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即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下同);
(2)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3)到达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的最后5年在本市工作并连续参保缴费。
按月享受的养老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按以下公式计算:
月养老待遇=(参保人员核准享受养老待遇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基数)÷2×缴费年限×1%+个人账户储存额÷国家规定的养老金计发月数。
式中:参保人员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基数=参保人员享受待遇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为参保人员缴纳的平均缴费指数。
用人单位为参保人员缴纳的平均缴费指数为:参保人员享受待遇时用人单位历年缴费指数的平均值。用公式表示:平均缴费指数=(第1年度缴费基数之和÷对应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第2年度缴费基数之和÷对应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第n年度缴费基数之和÷对应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指数的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