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统筹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由统筹地政府确定,其中市级统筹区域为0.7%。
(三)用人单位缴纳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费的标准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基金统筹收支情况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三、社会保险的申报与变更
(一)《暂行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申报与统一征缴。
(二)《暂行办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中的外来务工人员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到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相同的办法办理外来务工人员参加《暂行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的参保手续。其中,尚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的用人单位,按如下规定办理:
1.新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到税务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参保手续;
2.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级别对应原则,到同级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参保手续;
3.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其登记注册地对应原则,到批准注册机关的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参保手续。
用人单位办理参保手续时,应随带外来务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并填写相应申报表。
(三)用人单位为外来务工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申报手续时,应同时按规定申报本单位其他人员的社会保险,其外来务工人员应征的社会保险费与本单位其他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合并征缴。
(四)用人单位应严格按《暂行办法》规定的参保对象申报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将不属于《暂行办法》规定的参保对象申报为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社会保险变更手续,并按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缴纳和补缴社会保险费。
(五)《暂行办法》在各地实施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新受理外来务工人员参加低标准养老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及单项先行参加工伤保险的申报,其中市级统筹区域从2008年1月起执行。
(六)外来务工人员本人要求,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并通过劳动合同或书面协议的形式明确,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标准统一申报和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