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实施细则
(甬劳社办[2007]222号)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市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07]10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一)本实施细则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以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制外用工中的外来务工人员参照执行。
(三)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段内,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含外国籍、港澳台地区人员)。
二、社会保险内容和缴费标准
(一)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二)用人单位与外来务工人员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月起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统一由用人单位缴纳,外来务工人员个人不缴费。具体缴费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1. 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参保的外来务工人员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按个人当期实际工资,下同)确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统筹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高于统筹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缴费比例按统筹地政府及劳动保障部门相关规定确定,其中市级统筹区域的缴费比例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通知》(甬政发[2007]5号)和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甬劳社工伤[2004]7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2. 大病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统筹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由统筹地政府确定,最高不超过3%。其中市级统筹区域缴费比例为2.5%,另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缴纳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
3. 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由统筹地政府按不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确定,其中市级统筹区域目前为850元。缴费比例为13%。
4. 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全市统一按市级统筹区域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缴费比例为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