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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促进经济功能区发展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促进经济功能区发展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9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19日)修改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58号)


  《珠海市促进经济功能区发展办法》已经2007年8月13日七届2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钟世坚
二○○七年九月十八日

  珠海市促进经济功能区发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珠海经济社会发展,健全和完善经济功能区管理体制,充分地发挥本市经济功能区的带动作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功能区,是指具有特定经济功能和相应的特殊政策的区域,包括国家批准设立的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珠海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珠海高栏港经济区、横琴经济开发区、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
  第三条 在本市经济功能区内从事与本办法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经济功能区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统一规划和统一管理。
  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功能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作为市政府的派出机构,接受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委托,对经济功能区内的经济、社会事务和有关行政工作,行使市一级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第五条 经济功能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遵循工业化和城市化同步推进、城乡和谐发展、规划先导、效益优先、功能配套、以人为本等原则,加快建设经济、社会、生态协调发展的新区。

第二章 体制与职权

  第六条 经济功能区实行一级财政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财政管理制度。
  第七条 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有权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遵循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以及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按管理权限进行人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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