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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全市消防工作的通知

  (三)强化单位消防主体责任,落实单位消防安全措施。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全面负责。要建立健全“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接受监督”的管理体制,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严格实行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要加强员工消防安全培训,增强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要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定期进行防火检查。要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确保消防安全。
  二、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全社会防御火灾的能力
  (一) 结合珠海城市发展与总体规划,进一步优化城市消防安全布局。一是围绕我市“135”行动计划,提早谋划,规划消防安全布局。各级政府要紧密结合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一年见美、三年变优、五年显特”的城市建设目标,及时调整因城市发展而变化的消防安全格局,优化城市消防安全布局。二是积极推进中心镇消防规划编制工作。各级政府在制定城乡规划时,应同时编制消防规划,对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村建设规划,不予批准。要根据城市区域调整和城镇化进程,及时修订、完善城市和城镇消防专项规划。
  (二)加快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努力解决历史“欠账”问题。一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不欠新账、快还旧账”的要求,依据城乡消防规划将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建设、改造计划,统筹组织实施市政公共消防设施工程建设,并抓紧彻底解决过去城市建设中消防供水、通信、消防车通道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要把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经费纳入政府投资计划,落实经费,加大投入,确保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与城市发展统一规划,同步建设。二是要切实解决我市西部地区消防供水压力不足及斗门、横琴、珠海大道等区域和道路市政消火栓严重不足等问题,力争2008年前全市各区(经济功能区)及工业园区的市政消火栓建设达到国家建设标准。加快高栏港区和其他工业园区的市政供水管网改造,改枝状供水为环状供水,确保消防水源满足国家规定要求。
  (三)加强消防队(站)建设。各级政府要把消防队(站)建设纳入城市基本建设范畴,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2006〕42号)规定的“普通消防站辖区面积一般不应大于7平方公里”和“消防部队接到出动指令后5分钟内可到达辖区边缘”的标准,进一步加大新城区、开发区消防站建设力度,拓展、完善现有普通消防队(站)功能。到2010年全市要新增3个消防站和改造完善4个消防大队、中队的营房及配套设施。其中,鉴于斗门区新青科技工业园规模不断扩大,员工及各类厂房不断增多,2008年底前要在新青科技工业园所在的井岸镇建成斗门消防大队二中队,并优化配备消防战斗车辆和相应器材装备。2007年底前要完成金湾大队和红旗中队的营房及配套设施改造工作;完成特勤大队和二中队的营房及配套设施改造,并完善特勤模拟训练基地设施;完成前山消防站营房建设。2010年底前要完成南屏中队的营房及配套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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