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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工作的意见


  (六)切实做好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的处理和处置工作。鼓励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对污泥进行综合利用,对不能进行综合利用的污泥,必须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处理,防止二次污染。

  (七)加强污水处理监管能力的建设,建立健全监管机构,完善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逐步扩大城市污水处理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建立健全社会和公众对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的作用。

  七、加强领导,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建设厅为全省城市污水专项治理的牵头单位,成立城市污水处理工作专班,负责全省污水处理工作的协调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污水处理工作的实施,要把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列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城市建设和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之一,切实加强领导,制订实施方案。要逐级落实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目标和责任,做到分解指标到县到市、责任到县到市,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并将完成指标落实到每个年度,限期完成。

  (二)加强部门协作。省有关部门必须明确分工,强化职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建设部门负责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运营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城市污水处理项目的审批、争取国债资金,并对项目实施工作进行监管;物价部门负责污水处理收费制度的建立、收费标准的调整和相关优惠政策的落实,并督促执行到位;环保部门负责排污企业和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标排放的监督管理;监察、财政、审计、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加大对污水处理工作的支持力度。要积极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污水治理宣传教育,增强企业和社会公众水资源忧患意识。省城市污水处理工作专班要加强对各地污水处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定期组织检查,及时了解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和出现的问题,并向省人民政府汇报。

  (三)建立激励机制。对2007年、2008年开工新建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地方,省人民政府将给予奖励。对在2007年底前污水处理费达到08元/吨的国家级和省级贫困地区、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范围内县(市、区)享受低保政策的人员,可免收污水处理费,相应经费由地方财政补足,省财政按减免额的50%对地方财政补助5年。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污水处理厂建成后1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的,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地区,暂缓审批该地区项目环评,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国家和省建设资金。省有关部门停止审批新的工业项目,停止审批新的工业用地。各地也要建立激励机制,加快污水处理工作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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