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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工作的意见


  (一)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单位转制改企。要按照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的原则,明确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的责权,使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逐步成为产权清晰、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经营实体。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全过程进行监管,不直接参与污水处理厂运行与作业的具体管理工作。

  (二)大力推行特许经营制度。城市人民政府要通过其授权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签订城市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协议,明确协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对于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特许经营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可在核定实际污水处理量及处理成本的基础上,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与运营单位签订委托经营协议及污水处理厂服务合同。

  (三)严格实施城市排水许可制度。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城市排水许可制度的要求,加强对排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主要排放口,特别是重点工业排放口水量水质的监督和监测,保障各类城市排水设施的安全运行,保证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转。

  (四)城市污水处理厂必须按规定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对进出水量和主要水质指标进行实时监测。要建立严格的取样、检测和化验制度,按国家有关标准和操作规程对进出水的水质、水量和污泥进行检测,完善检测数据的统计分析和报表制度。城市排水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水量和污泥的定期监测,并监督污水处理厂的实际运行情况。可采用委派监管员的方式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过程实行监管。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财政、物价、建设和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污水处理运营成本进行监督审核,建立污水处理月报年报制度。

  (五)污水处理厂运行后的实际处理负荷1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3年内不低于75%。这要作为项目验收和审计的刚性指标,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进行定期督促检查。对于进水水质、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其运营单位应将发生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及时报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因进行设备设施检修、维护需暂停污水处理系统运行,或导致处理能力明显下降的,运营单位必须提前报告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取得同意后方可进行此类活动。对于因突发事件或事故造成关键设备停运的,运营单位必须采取措施,尽快抢修恢复正常运行,之后应及时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污水处理厂不得随意停产,如确需停运,须事先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停运。对擅自停运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警告、依法处罚,并限期整改。对非检修期间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的,按相关规定对运营企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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