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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工作的意见

  (四)建立和完善城市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全省所有县(市)在2007年内都要开征污水处理费,其中:设市城市所在地收费标准在2007年底前应不低于08元/吨,县城所在地在2008年底前达到08元/吨。凡收费不到位的地方,当地财政要对运营费用差额予以补足,以保证污水处理厂保本微利、正常运行。加大污水处理收费征缴力度,各地要根据供、排水量及上年度实际征收情况制订城市污水处理费年度征收计划,并报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备案。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排水管网排放污、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各地要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征收、管理、拨付等方面的职责,实行污水处理费征管责任制,严格按照规定标准足额征收,切实提高收缴率。加强对污水处理费使用情况的监管,污水处理费必须专项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排水管网的建设、运营及维护,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建设、财政、物价和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一)已列入国家和省规划、目前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当地人民政府要抓紧制订工作方案,尽快开展前期工作。设市城市的规划项目2007年内要全部开工建设。在建项目要倒排工期,确保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丹江口库区市、县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实施《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规划》,加快前期工作进度,积极争取项目资金,确保规划项目尽早实施。

  (二)加快已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的建设,提高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效率。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建设维护费等部分资金用于城市排水管网的建设和维护,按照“统一规划、厂网并举、管网先行”的原则,加大对城市污水管网的配套建设力度,大力提高污水管网的覆盖率,扩展污水收集管网服务范围。新建污水处理厂,要坚持配套管网与主体工艺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要紧密结合旧城改造和道路建设,同步建设雨污分流的管网系统,提高现有污水处理厂的处理效率。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凡收集管网不配套的,2007年底前必须开工建设配套设施,并达到65%以上的运行负荷率。

  (三)全面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制等,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强化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六、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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