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工作的意见


  各地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水环境规划、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以及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科学制定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合理确定污水处理设施的布局、设计规模和处理工艺,并优先安排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建设。

  (一)设市城市和重点流域及水资源保护区的县城,必须建设二级污水处理设施,可分期分批实施。非重点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县城,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合理确定一级强化处理或二级处理。

  (二)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根据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规模和对污染物排放控制的特殊要求,积极稳妥地选用污水处理新技术。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应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的要求,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有特殊要求的,须进行深度处理。

  (三)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按照远期规划确定最终规模,以现状水量为主要依据确定近期规模。处理工艺的选择应根据处理规模、水质特性、受纳水体的环境功能以及当地的实际情况和要求,经全面技术经济比较后优选确定,防止盲目贪大、超规模建设的情况发生。

  (四)城市排水专业规划应明确排水体制和退水出路。对于新城区,应优先考虑采用完全分流制;对于改造难度很大的旧城区合流制排水系统,可维持合流制排水系统,合理确定截留倍数。在降雨量很少的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合流制。

  (五)污水处理厂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扩建排污口,应当符合水资源规划、水功能区的要求,并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四、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的资金筹措体制

  (一)省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中央(国债)资金的支持,充分利用国家对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资金,加大对城市污水处理工作的支持力度。

  (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城市污水处理的投入力度,从征收的城市建设维护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建设或用于污水处理收费不到位时的运营成本补偿。鼓励城市人民政府用污水处理收费质押贷款,筹集部分城市污水管网的建设、改造资金。

  (三)鼓励城市污水处理厂使用国际金融机构、外国政府和国内银行贷款,鼓励国内外具有先进技术、资金和管理经验的投资者以独资、合资、BOT、TOT等多种形式参与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营,推行采用公开招标等竞争方式选定城市污水处理厂投资人和运营商,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