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工作的意见
(鄂政发〔2007〕6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步伐,强化运营监管,提高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改善全省水环境质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经过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全省城市污水处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城市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起步较晚、投入不足,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短缺、运行效率不高的矛盾依然突出。目前,全省有69%的设市城市、80%的县城没有污水处理厂,有41%的设市城市、74%的县城还没有开工建设污水处理厂;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平均实际运行负荷率约为54%,其中建成3年以内运行负荷率仍低于75%的约占42%。随着城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污水对水环境的污染呈加重趋势。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工作对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改善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湖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正确处理好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切实把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城市建设工作的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以“十一五”规划项目的实施和提高污水处理厂运行效率为重点,加快建设步伐,理顺价格体系,加强行业监管,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污水处理建设运营体系,不断提高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
(二)工作目标。“十一五”期间,县以上城市必须建有城市污水处理厂。设市城市要在2008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投入使用,污水处理率2007年不低于52%,2008年不低于60%,2009年不低于70%;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及汉江流域的县城要在2008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投入使用,其他县城要确保在2010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投入使用。
三、科学制定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