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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申报资料报送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三、纳税申报资料报送的要求
  (一)上门纸质申报
  纳税人采用上门纸质申报方式的,除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外,还应当于每月15日前,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同一所属期的纸质财务会计报表及本通知规定的其他纸质申报资料。
  (二)上门介质申报
  纳税人采用上门纳税申报方式并利用电子介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申报资料的,其纳税申报同一所属期的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申报资料的电子申报信息应当于每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三)电子申报方式
  纳税人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除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外,还应当于每月15日前,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报送纳税申报同一所属期的财务会计报表及本通知要求报送的其他申报资料信息。具有电子认证身份并实现电子签名的纳税人不再报送纸质申报资料,目前暂按季集中报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纸质申报资料。
  采用电子申报或电子介质申报方式申报的,必须按年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纸质资料,以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电子申报信息和纸质申报资料。上述各种申报形式的纳税人不按规定报送资料的将会影响下期的正常申报。
  四、申报资料接受处理
  纳税人报送的各类申报资料,由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的“申报纳税”窗口负责受理、审核、采集,并对不同形式报送的报表分别进行审核校验:
  (一)纳税人采用上门申报方式报送纸质资料的,窗口受理人员应当按照相关核定信息对报送资料种类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进行审核。凡符合规定的,在综合征管系统中作报送记录;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纳税人补正后再予申报。
  (二)纳税人采用上门申报方式并使用电子介质报送报表的,系统自动进行安全过滤并按照相关核定信息实施校验性审核。凡符合规定的,在综合征管系统中自动作报送记录;不符合规定的,窗口受理人员按照提示要求纳税人补正后再予申报。
  (三)纳税人通过电子申报方式报送报表的,系统自动进行安全过滤并按照相关核定信息实施校验性审核。凡符合规定的,系统提示纳税人申报成功,并提供电子回执;不符合规定的,系统提示纳税人申报不成功及其原因,纳税人应当按要求及时检查纠正并重新报送。
  五、相关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上述报表或报送的报表不符合规定且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依照《征管法》第62条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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