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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申报资料报送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申报资料报送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沪国税征[2007]47号)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随着税收信息化建设的推进,征管信息系统已广泛应用于日常税收征管工作,收集、掌握和运用涉税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已日益成为税收征管活动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深化本市税收征管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和强化税源管理,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精神,决定在综合征管软件(上海)中增设部分信息采集功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申报资料报送的种类
  依照《征管法》第25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按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申报表及其附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一)《纳税人基础信息确认表》(见附件1);
  (二)各税种申报表及其附表;
  (三)各类财务会计报表;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同时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补充数据采集表》(见附件2);
  (五)凡属工业制造企业应当同时填报《工业制造业企业财务补充数据采集表》(见附件3);
  (六)凡属酒店(餐饮、娱乐)业企业应当同时填报《酒店业(餐饮、娱乐)财务补充数据采集表》(见附件4);
  (七)凡属建筑业的企业应当同时填报《建筑业企业财务补充数据采集表》(见附件5);
  (八)重点税源户相关信息系列表:
  凡被各级税务机关认定为重点税源户的企业应当按规定在申报纳税的同时填报《××年×月重点税源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件6-1);并按照企业自身行业性质,向主管税务机关分别填报《××年××月重点税源工业企业主要产品与税收信息(月报)表》(见附件6-2)、《××年××月重点税源商贸企业主要商品与税收信息(月报)表》(见附件6-3)或《××年××季度重点税源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信息(季报)表》(见附件6-4)。
  二、纳税申报资料报送的方式
  纳税人可以纸质、电子介质或网络传输等方式报送申报资料(相关电子报表样式可以通过上海财税网站自行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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