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租赁住房主要在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中配建,专门用于出租,租金实行成本租金。经济租赁住房可以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各项政策。经济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限价商品住房、经济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面向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引进人才等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限价商品住房、经济租赁住房供应对象、销售与租赁管理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二十二)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与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对集中成片的棚户区,市、县人民政府要结合城市建设制定改造计划,予以政策支持,因地制宜进行改造。棚户区改造要以困难住户的住房得到妥善解决,住房质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明显改善,困难家庭的负担控制在合理水平,群众自愿为原则,严禁强拆强建。房改房危房改造参照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按照闽政办〔2002〕167号文件规定,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实施办法,报省建设厅备案。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要以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为宗旨,遵循政府组织、居民参与的原则,积极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力戒大拆大建。
(二十三)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工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以及需要大量进城务工人员、符合城市产业发展政策的大型工业企业或建设项目,应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城中村改造时,要根据农民工的居住需要,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有条件的地方,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
八、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
(二十四)落实税费配套政策。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白蚁防治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城市绿化赔偿费等项目。免收的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