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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十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住房保障部门要建立廉租住房租赁信息平台,发挥房地产中介机构的作用,为低收入家庭及外来人员等寻找合适的租赁房屋提供方便。鼓励社会各方面通过各种方式提供符合保障面积标准的租赁住房,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中小户型住房面向社会出租。

  六、改进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十五)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该家庭提出申请,住房保障部门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范围。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

  (十六)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套型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对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标准的项目,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非营利性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经济适用住房规划建设要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节能省地的原则,选择交通出行方便、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区域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房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十七)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监管。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要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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