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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采取租赁补贴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对属于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按照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对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根据收入情况等分类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实物配租要优先解决低保家庭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对孤寡老人、军烈属、残疾人及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原则上应当提供实物配租。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实物配租比例原则上不低于保障家庭总数的20%,福州、厦门、泉州三个中心城市不低于25%。

  对承租直管公有住房的低收入家庭,参照实物配租方式实施保障,对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范围内的租金予以适当减免。

  (十二)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要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同时,采取改建、收购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房源,并将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存量公有住房纳入廉租住房管理。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相对集中建设的要选择交通比较便利、生活比较方便、社会服务设施配套比较齐全的区域,并提供良好的物业管理。廉租住房建设要优化户型设计,认真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严把工程质量关。

  (十三)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廉租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一是地方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应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三是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各地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适当提高比例。四是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对财政特别困难的市县,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给予适当补助,具体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建设厅研究确定。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帐核算和项目预算管理。各地应设立廉租住房资金专帐,保证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落实到位;住房保障部门要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并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和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省财政厅会同省建设厅、国土资源厅每年对各设区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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