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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四)加强规划和计划的监督实施。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市、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2007年12月20日前,福州市、厦门市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建设部备案,并抄报省建设厅,其他市、县报省建设厅备案。各市、县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及下一年度计划安排要纳入《政府工作报告》,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做出报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作为省人民政府对市、县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主要内容。

  三、建立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动态管理机制

  (五)认真组织开展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进行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是编制规划的基础。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统计、住房保障、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开展全面调查,摸清所在地低收入家庭总户数和总人数、家庭住房与收入状况,掌握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调查方式可以采取普查、抽样调查,有条件的可组织开展城市住房状况普查。

  各市、县要在摸清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的基础上,于2007年底之前建立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住房档案要以户为单位,一户一档,客观反映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住房面积以及家庭收入等状况。要建立档案信息管理系统,方便查询,及时更新,动态管理。

  (六)合理确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各市、县原则上应将人均收入在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两倍以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家庭,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各地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住房价格水平等因素,逐步提高保障标准,扩大保障范围,加快保障进度。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县人民政府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七)严格供应管理和复核、退出制度。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申请、审核和公示办法,规范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的管理。已出台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要按照国发〔2007〕24号文件要求重新调整修订完善,尚未出台管理办法的要抓紧制订。市、县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必须于2007年年底之前出台并向社会公布。

  住房保障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每年对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资产变动情况进行复核。对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要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收回住房。逾期不退出的,住房保障部门可依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对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家庭,也应及时停止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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