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闽政〔2007〕3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现根据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要以人为本,注重民生;立足省情,统筹规划;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政策,因地制宜;适度保障,分步解决。以城市(包括县城,下同)低收入家庭为对象,以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棚户区、旧住宅区改造力度,逐步改善农民工等其它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构建多层次住房政策体系,满足城市居民的基本住房需要。
(二)目标任务。2007年底前,所有市、县都要全面启动廉租住房制度。设区城市要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底前,所有县(市)要对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起,各市、县要将保障范围从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十一五”期末全省基本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农民工等其他城市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明显改善。
二、切实抓好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与实施
(三)认真编制规划与计划。编制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要以“十一五”为规划期,根据当地低收入家庭现状、住房保障需求、政府保障能力等因素,明确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总套数、总建筑面积和在商品房项目中的配建计划,以及发放租赁补贴的户数;明确规划期内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土地供应总量,并在空间分布上使用图鉴方式标明位置;明确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租赁补贴资金来源与资金总量。对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租赁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和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等,也要作出相应的计划安排。要把规划期内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总体目标分解落实到各年度计划,有步骤地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