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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进一步开展本市居住区生活垃圾分类新方式试点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进一步开展本市居住区生活垃圾分类新方式试点工作的通知
(沪容环〔2007〕169号)


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局直属有关单位:

  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开展十多年来,在市、区相关管理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初步成效。为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拟在前期开展小范围试点的基础上,在全市范围内扩大试点,为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物流体系、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工作、提高社会参与意识打好基础,具体通知如下:

  一、试点时间

  2007年12月至2008年4月,为期五个月。

  二、试点范围

  (一)试点规模:在全市19个区(县)范围内选取100个小区,黄浦、静安、卢湾、闵行、长宁、普陀、虹口、闸北、宝山、杨浦、徐汇、浦东新区12个中心城区各不低于7个小区,其余郊区(县)各不低于3个小区。

  (二)选点要求:为形成联点成片的试点规模效应,便于服务单位统筹安排收运作业力量,先行试点的黄浦、卢湾、闵行,原则在原试点小区附近选择扩大试点的小区;其它区县原则以片为区域选择试点小区。

  三、试点内容

  (一)分类方式

  在试点小区开展生活垃圾“四分类”,即分为有害垃圾、玻璃、可回收物、其它垃圾四类,实行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二)容器配置

  各区(县)应在试点小区配置分类投放容器,红色桶收集有害垃圾,绿色桶收集玻璃,蓝色桶收集可回收物,黑色桶收集其它垃圾,容器上必须张贴统一标识(由市局统一提供垃圾分类标识样式)。收集容器的大小、形状及设置密度可因地制宜,放置地点应符合居民生活垃圾日常投放习惯。

  (三)收运管理

  各区(县)必须配置分类收运车辆,并有明显标识。有害垃圾由市安亭储运场提供集中运输、集中处置服务(各区、县自行联系);玻璃由区局安排,运输至附近收集中转点(具体地址见www.sh1111.gov.cn);可回收物由物业管理人员或保洁员进行分类,及时进入废品回收系统;其它垃圾日产日清,进入原生活垃圾处置系统。

  (四)数据统计

  各区(县)要做好分类试点统计工作,做到试点小区四分类的垃圾每日统计(包括废品回收数据),运输单位每周统计,区局每周汇总分析,及时上报市局,末端处置量由相关处置单位定期上报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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