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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增加市属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收入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0日)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增加市属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收入问题的通知
(1992年12月28日 京政办发〔1992〕9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调动广大教职工教书育人的积极性,落实市委、市政府1992年为教育所办10件实事中关于“继续提高市属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待遇,除正常晋职晋级外,从今年9月1日起,将教职工人均收入再提高5%”的要求,就增加市属各级各类学校(含托幼园、所,以下同)职工收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2年9月1日起,市属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每月人均增加收入14元。这笔专款应纳入各级各类学校的工资总额,要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向教师、特别是骨干教师倾斜,不搞平均主义。
  二、此次增加教职工收入所需经费原则上由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解决。需市财政拨付经费的市属高校、中专、技校、成人院校以及需区、县财政拨付经费的门头沟、怀柔、平谷、密云、延庆等5个山区区县的中小学、幼儿园、成人院校,此次增加教职工收入所需的经费,由市财政拨专款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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