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征集条件
政治条件,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2004年10月9日公布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体格条件,按照国防部2003年9月1日公布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五、征集办法
适龄青年必须在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应征,经政治审查、体格检查合格并符合其他征集条件的,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批准的时间,统一填写2007年12月1日,新兵的军龄一律从12月1日起算。
六、征集时间
从2007年11月1日开始征集,12月10日开始起运新兵,12月31日前运送完毕。为驻西藏部队征集的新兵需空运进藏的,征兵开始的时间可适当提前,并应于11月25日前将新兵运至空运集结地。新兵从征集地区起运的具体时间,由部队与当地征兵办公室协商确定,有关单位要提前做好准备。
七、征兵经费
为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征集新兵所需的经费,由省、市、县人民政府分级予以保障。
八、工作要求
(一)广泛宣传发动,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各部门要抓住征兵工作的有利时机,从实际出发,立足基层,充分发挥宣传、文化、教育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的作用和优势,积极拓展宣传途径,创新宣传方法,集中开展大规模、全方位、立体式、系列化的征兵宣传教育活动。要着力增强征兵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广泛性和有效性,重点加强兵役法规基本内容的宣传教育,重点加大对高学历青年、外出务工青年的思想教育,重点讲清征兵的政策规定特别是有关优抚安置政策规定,切实打牢应征青年依法服兵役的思想基础。大力倡导弘扬“参军报国、义不容辞”,“一人参军、全家光荣”的社会风尚,切实形成人人关心国防建设、个个支持征兵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严格条件标准,确保新兵质量。严格执行征兵法规政策规定,坚持标准,从严把关,按程序办事。坚持从预征对象中征集新兵,合理确定进站比例,严格按标准规范体检,认真组织好征兵心理检测;扎实抓好征兵政治审查,严防将有劣迹青年征入部队。严格征兵文化条件,加大高中和全日制高等学校应届毕业学生的征集力度,尽量多征集经过院校培养、有专业技能的青年入伍。严格按照规定的农业和非农业户口青年征集比例征集新兵,不得超比例征集非农业户口青年。要深化征接兵方式改革,加强征兵信息化建设,确保新兵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