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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


  (二)建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为集中力量解决影响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的突出问题,对国家下达我省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恩施州和享受西部地区政策的县(市、区)退耕农户的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和补植补造,并向特殊困难地区倾斜。

  中央财政按照退耕地还林面积核定各省(区、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总量,并从2008年起按8年集中安排,逐年下达,包干到省。省财政将比照此办法,包干到县(市、区)。专项资金要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与原有国家各项扶持资金统筹使用。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待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三、认真落实配套措施

  (一)加大基本口粮田建设力度。建设基本口粮田是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关键。要加大力度,力争用5年时间,实现具备条件的退耕农户人均不低于05亩高产稳产基本口粮田的目标。对基本口粮田建设,中央安排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给予补助,对我省每亩补助600元。全省退耕还林有关地区要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基本口粮田建设。

  (二)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以农村沼气建设为重点、多能互补,加强节柴灶、太阳灶建设,适当发展小水电。采取中央和省补助、地方配套和农民自筹相结合的方式,搞好退耕还林地区的农村能源建设。

  (三)继续推进生态移民。对居住地基本不具备生存条件的特困人口,实行易地搬迁。对一些经济发展明显落后,生态位置重要,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贫困地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要给予重点支持。省重点扶持十堰、恩施、宜昌等市(州)实行易地搬迁,帮助搬迁退耕农户解决生产生活问题。

  (四)切实抓好补植补造和抚育管护。各地要将补植补造纳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并与低产林改造相结合。在确保补植补造专项资金投入的同时,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快退耕农户低产低效林改造步伐。要通过阶段验收和年度县级自查,全面掌握需补植补造的具体地块和面积,做好种苗准备,采用良种壮苗,提高补植补造质量。同时,加强搞好幼林抚育管理,全面完善“三防”(防人畜危害、防治病虫害和防止森林火灾)工作,加大对经济林的抚育力度,搞好嫁接、修剪、施肥等工作,确保尽早见效受益。要对退耕还林重点地区实行封山禁牧、舍饲圈养,巩固退耕还林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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