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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
(鄂政发〔2007〕6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实施退耕还林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改善生态环境做出的重大决策,受到了广大农民的拥护和支持。我省实施退耕还林工程以来,进展顺利,成效明显,加快了全省国土绿化步伐,改善了生态环境,增加了农民收入,促进了农业增产增效。但是,退耕还林工程区生态环境仍比较脆弱,局部地方稳定性还比较差,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问题的长效机制尚未建立,退耕农户大多还缺乏有效的增收门路,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任务十分艰巨。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采取综合措施,加大扶持力度,进一步改善退耕农户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起促进生态改善、农民增收和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促进退耕还林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一是确保退耕还林成果切实得到巩固。加强林木后期管护,搞好补植补造,提高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杜绝砍树复耕现象发生。二是确保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得到有效解决。通过加大基本口粮田建设力度、加强农村能源建设、继续推进生态移民等措施,从根本上解决退耕农户吃饭、烧柴、增收等当前和长远生活问题。三是延长的补助期结束后,确保退耕农户人平达到05亩高产稳产基本口粮田和1亩高效经济林。

  (三)基本原则。坚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与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相结合;坚持国家支持与退耕农户自力更生相结合;坚持贯彻落实中央制定的统一政策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相结合。

  二、政策内容

  (一)继续对退耕农户直接补助。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解决退耕农户当前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我省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补助期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省财政将补助资金直接下拨各工程县(市、区),各县(市、区)根据林业部门检查验收结果将补助资金兑现到退耕农户。凡2006年底前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政策已经期满的,要从2007年起发放补助;2007年以后到期的,从次年起发放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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