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城市道路上清扫保洁作业应当避开交通高峰时段(6∶00时至9∶00时、17∶00时-21∶00时)。作业车辆不得违章调头,造成交通阻塞。遇有特殊情况除外。
“(四)城市道路实行机械清扫保洁、冲刷清洗和喷雾压尘作业,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的人行步道实行定期清洗作业。
“(五)清扫的垃圾、污物和废弃物,必须及时倒入垃圾收集站或者垃圾收集容器,不得露天堆放,不得扫入绿地内和道路的雨水口内。
“(六)果皮箱、垃圾箱,必须及时清理,保持箱体和箱体周围整洁。
“(七)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上的遗撒物,清扫保洁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干净。”
4、第十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清扫工作的,或者未按照作业规范要求清扫保洁的,或者未按照环境卫生标准要求清扫保洁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不及时清理果皮箱、垃圾箱的,或者未保持果皮箱、垃圾箱体整洁的,或者果皮箱、垃圾箱体周围严重脏乱的,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及时清除因作业产生的废弃物、枝叶、泥土的,责令限期清理,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做好施工期间压尘和清扫保洁的,或者在建设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除弃物弃料和围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
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1990年8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8号令发布)
1、第三条修改为:“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综合协调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根据管理职责对辖区内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进行监督管理。
“本市燃气、供热、供水、雨水、污水、中水、电力、照明、通信、信息、交通、公安交通、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2、第四条修改为:“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和雨箅(以下统称井盖),由其权属单位负责维修、养护管理。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维修、养护管理。
“地下管线或者涉及地下管线的施工工地、拆迁地区或未经竣工验收确定维护管理单位的井盖,由建设单位负责维修、养护管理。
“变更管理责任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要求办理交接。”
3、第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公路范围内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实施。
“由于井盖丢失、损坏、位移和擅自移动井盖而造成事故的,由井盖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依法赔偿经济损失。井盖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赔偿损失后,有权向造成井盖丢失、损坏和擅自移动井盖的直接责任人追偿。
“赔偿或者追偿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申请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调解;当事人对调解结果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违反交通、消防管理规定的,由公安交通、消防监督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4、第十二条修改为:“故意损毁或盗窃井盖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5、删去第十三条。
十三、《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扫雪铲冰管理的规定》(1994年3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号令发布,根据2002年11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12号令修改)
第六条修改为:“未按照规定完成责任地段扫雪铲冰工作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责任单位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四、《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1994年8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6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2年11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15号令第二次修改)
1、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垃圾渣土的收集、清运和处理,按照本规定管理。”
2、第六条中“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改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
3、第九条修改为:“单位或者个人因需要在街巷、道路两侧临时堆放渣土,必须报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面积、期限堆放。渣土较多,占地面积较大的渣土堆放现场,应当由堆放渣土的单位设立明显标志,并派人管理。”
4、第十条修改为:“城镇地区生活垃圾应当做到按日清理,密闭运输,并清运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所,不得乱堆乱倒。
“单位自行清运生活垃圾的,应当使用符合专业技术标准的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向垃圾消纳场所交纳管理费。
“餐厨垃圾的收集、清运、处理,按照《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
六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5、第十一条修改为:“单位或者个人因建设施工、拆除建筑物和房屋修缮、装修等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等废弃物应当单独堆放或者进行综合处置,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站。
“产生建筑垃圾、渣土的建设单位应当到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跨区、县的工程或者市重点工程产生渣土的单位,应当到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产生房屋修缮、装修的建筑垃圾和渣土的个人,应当到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
“产生建筑垃圾、渣土的建设单位应当持工程图纸等有关材料,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渣土消纳登记表。”
6、第十三条修改为:“单位或者个人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自行清运,也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清运。”
7、第十五条修改为:“城镇地区运输垃圾、渣土的车辆实行密闭运输。运输车辆不得车轮带泥行驶,不得沿途泄漏、遗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