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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组织管理办法》等四十八项规章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9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组织管理办法〉等四十八项规章的决定》已经2007年11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岐山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组织管理办法
等四十八项规章的决定

  为维护法制统一,现决定废止下列四十八项规章:
  一、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组织管理办法》(1988年4月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37号文件发布)
  二、北京市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实施办法》(1988年4月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37号文件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三、北京市违反劳动保护法规处罚实施办法》(1988年4月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37号文件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四、北京市安全生产教育管理办法》(1990年7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1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五、北京市企业建设项目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管理办法》(1997年11月2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7号令发布)
  六、北京市禁止以不正当价格行为牟利的若干规定》(1994年10月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11月3日北京市物价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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