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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申请表》;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包括项目目标任务、资金使用总体绩效目标、分年度分阶段实施目标等)和初步设计书;

  (三)立项核准(或备案)部门对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提供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项目资金证明书,包括项目已投入资金证明书和项目自筹资金证明书;

  (六)申请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专项资金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支出的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提供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以及企业资金筹措、资产变现等资料;

  (七)省国资委、省财政厅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对资本性投入的项目,由省国资委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支出安排意见,送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会同省国资委提出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联合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对用于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支出的项目,由省国资委、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补助资金方案,联合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国资委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联合下达项目安排计划文件,省财政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

  第十二条 用款单位收到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专项资金后,按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一)属于直接投资、国有资本注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国家资本金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二)属于投资补助的,增加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

  (三)属于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用途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第十三条 建立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评价制度。用款单位按规定向省财政厅、省国资委报送财务会计信息并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省财政厅、省国资委根据有关规定,对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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