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国有独资公司、未公司制改建的国有企业清算净收益,国有控股、参股公司清算净收益中国有股应分享的部分全额上缴。
(五)其他应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未公司制改建的国有企业税后利润跨年度缴纳,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在收入实现后缴纳。以上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从2006年度开始收缴。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由省国资委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计划,省国资委负责监缴,企业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入省级国库。
第六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缴入国库后,经省财政厅核实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年初预算或调整预算,资金拨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专项资金财政专户”。
第七条 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专项资金用途主要包括:
(一)企业改革成本支出。是指按照规定需由省人民政府支付的省属企业改革成本,包括支付国有困难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国有企业改革中的职工安置费用补助及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
(二)资本性支出。是指根据市场经济原则,对符合国家产业发展目标和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规划以及省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与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包括对新兴产业的资本性投入、现有重点骨干企业增加资本金、购买股权等资本性支出。
(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申请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专项资金中资本性投入的企业,应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且企业会计制度核算真实、准确,无违法行为,依法经营、依法纳税和足额缴纳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申请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专项资金中企业改革成本支出的企业,必须是根据省有关部门规定认定的国有困难企业,且改制时企业净资产为负值或企业资金筹措和资产变现安置职工缺口较大的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九条 符合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条件的企业,向省国资委提交申报材料,同时抄报省财政厅。申报材料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