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7〕10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湖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省属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规范分配秩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以省属国有企业(暂指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下同)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和省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脱困专项资金。
第三条 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专项资金的来源为:
(一)省属国有企业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具体包括:
1.国有独资公司、未公司制改建的国有企业中应得的税后利润;
2.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应得的股息、红利和股利;
3.企业国有产(股)权转让净收入;
4.国有独资公司、未公司制改建的国有企业清算净收益,国有控股、参股公司清算净收益中应分享的净收益;
5.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6.其他按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二)年度省财政预算安排的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脱困专项资金。
第四条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收缴范围和标准:
(一)国有独资公司、未公司制改建的国有企业按不高于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20%的比例收缴。具体比例由省国资委根据上一年度不同行业的利润水平及国有经济结构调整的政策提出意见,经省财政厅审核,联合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国有股按分得的股息、红利和股利全额上缴。
(三)企业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在扣除相关成本及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后的剩余部分全额上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