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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能源清查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能源清查工作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7〕10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6〕5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07〕53号)精神,掌握全省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等情况,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全省能源清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查的目的和意义

  全面调查掌握全省能源使用状况和结构情况,为各级人民政府提供节能降耗决策依据,为社会公众提供能源统计信息服务,进一步完善能源统计调查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推动全省节能降耗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全省“十一五”节能降耗工作目标的落实。

  二、清查的对象和范围

  (一)对象:省内从事第一、第二、第三产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和城乡住户。

  (二)范围:农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城乡居民生活用能等。

  三、清查的内容和时间

  (一)能源清查表分为能源供应、能源消耗两部分。

  (二)清查采用国家和省统计局规定的统计分类标准、代码和目录。

  (三)清查的标准时点为2007年12月31日24时。

  (四)清查资料的调查年度为2007年全年。

  四、清查的组织和实施

  清查工作按照“全省统一领导,市、州、县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成立湖北省能源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附后),负责组织、协调全省能源清查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以及能源生产、运输、经营单位要把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全省能源清查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实际认真制订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的清查工作实施方案。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负责领导和组织实施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的能源清查工作,承担省能源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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