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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

  四、切实增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能力

  (一)制订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气象、水利、民政、交通、卫生等部门,按照《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制订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明确各灾种的应对措施和处置程序,并针对气象灾害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进一步完善相关应急预案。要加强预案的动态管理,经常性地开展预案演练,特别要加强大中型城市、人口密集地区、重点保护部位和边远山区的气象灾害预案演练,促进各单位的协调配合和职责落实。

  (二)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建立多部门相互配合、资源互补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体系,建设针对不同群体的发布接收子系统。气象部门要完善和扩充气象频道、气象手机短信号预警发布系统、数字卫星广播系统和专业信息网站功能,及时发布各类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号。广播、电视、报纸、网站和电信部门要及时播发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并根据气象变化需要,及时增播、插播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大中城市要组织在人员密集场所、关键街区、主要建筑物、公交设施上布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电子显示屏、公众广播、警报器,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村级气象灾害预警传播网,及时将获得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广播通知到每家每户。气象、电信部门要加强协作,联合开发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主动群叫技术,充分利用固定话机及时发送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

  (三)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人工增雨、防雹、防雷、防汛抗旱、灾害救助等各类气象灾害防范应对专业队伍建设,改善技术装备,提高队伍素质,不断增强应对各类气象灾害的能力。学校、医院、车站、码头、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要明确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定期开展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确保能够及时准确地接收和传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组织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设立乡村气象灾害义务信息员,及时传递预警信息,帮助群众做好防灾避灾工作。要研究制订动员和鼓励志愿者参与气象灾害应急救援的办法,进一步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

  (四)切实增强气象灾害抗灾救灾能力。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分析对本地区、本行业的影响,并根据具体情况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引发的山洪、滑坡、泥石流等次生衍生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查险排险,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避险,并及时做好气象灾害上报工作。要认真落实减灾救灾各项措施,全力做好气象灾害救助、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工作,确保灾区生产生活秩序稳定。充分发挥金融保险行业在灾害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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