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科技支撑能力建设。科技、气象部门要大力支持气象灾害发生机理、预报和防御等科学技术研究,着力提升全省气象灾害监测、预警、预报技术的自主创新能力,加大气象服务关键技术以及应急响应技术的研究开发力度,深入开展全球气候变暖及其引发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对我省水资源、粮食生产、生态环境等的影响评估和应对措施研究。加强气象防灾减灾科技合作与交流,不断增强我省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
三、全面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工作
(一)积极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和隐患排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防灾减灾有关规划和要求,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灾害普查和隐患排查工作。各级气象部门要全面调查收集本行政区域历史上发生气象灾害的种类、频次、强度、造成的损失以及可能引发气象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的因素等,逐步完成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工作,建立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要加强气象灾害分析评估,根据灾害分布情况、易发区域、主要致灾因子等,逐步建立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有针对性地制订和完善防灾减灾措施,深入查找抗灾减灾工程设施、技术装备、物资储备、组织体系、抢险队伍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
(二)积极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各级气象部门要依法开展城市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工程建设、重点领域或区域发展建设规划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发展改革、水利、农业、林业、国土资源、建设、交通、能源等部门在规划编制和项目立项中要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重要设施和工程项目的影响。
(三)抓紧制订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结合当地气象灾害特点,编制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明确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措施,优化、整合各类资源,统筹规划防范气象灾害的应急基础工程建设。
(四)大力加强气象灾害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江河堤防、水库、城市排水设施、紧急避难场所等应急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完善,及时实施河道整治和山洪治理工程,抓紧进行病险水库、堤防的除险加固,保证工程设施防灾抗灾作用的有效发挥。各级气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并加强定期检测的组织与管理。暴雨、山洪、滑坡等灾害易发区,要科学制订防洪、防渍涝、防滑坡等工程建设标准,提高气象灾害的综合防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