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进一步建立健全城镇污水处理收费制度
尽快将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和执行到位。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四川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5〕24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污水处理收费工作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6〕206号),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到2008年6月底,三江流域(岷江、沱江、嘉陵江)的市政府所在地中心城市的污水处理费综合平均收费水平不得低于0.8元/立方米,其余市(州)、县(市、区)不得低于0.6元/立方米;已开工建设、批准立项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市(州)、县(市、区)的污水处理费,其在建期间的综合平均收费水平原则上市(州)政府所在地中心城市不得低于0.4元/立方米,县(市、区)不得低于0.3元/立方米。2008年底以前,全省平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要提高到保本微利水平,并根据物价指数和运行成本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达不到这一水平的,应结合本地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成本制定最低收费标准;经核算,最低收费标准不能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当地政府应予以资金补贴或政策支持,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确保污水处理费足额征收。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严格按照规定标准足额征收,除对特困户、低保户继续采取适当的优惠扶助政策外,不得擅自减免,切实提高收缴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由物价、发展改革、建设、环保、水利部门确定。
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必须专项用于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维护和建设,各地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管并实行收支公示、公告制度。各地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在保证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应将剩余资金优先用于污水收集管网的建设,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五、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营监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将纳入市(州)年度目标考核,纳入各地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对政府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并实行定期通报制度,对未完成目标的,要严格责任追究;对失职、渎职的,要依法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不落实收费政策、污水处理厂建成后实际处理水量未达到目标要求的、处理不达标的地区,省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停止安排补助资金,暂缓审批该地区建设项目环评,暂缓审批政府投资的新建项目立项、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