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川府发[2007]53号)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国务院第六次环保大会精神,进一步促进城镇水环境建设的健康发展,确保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现就加强我省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污水处理厂建设与管理
近年来我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取得了积极的进展,城镇水环境质量恶化趋势得到控制,岷江、沱江等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有所改善。但我省城镇水环境形势依然严峻,城镇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污水处理总量不足,生活污水处理率偏低;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不同程度存在管网不配套、运行不稳定、体制机制不完善、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部分污水处理厂实际运行负荷不足50%,水污染仍很严重,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仍很艰巨。
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城镇水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把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管理作为落实污染减排任务、提高环境质量、确保环境安全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明确目标,落实责任
污水处理厂建设目标:按照“厂网并重、管网先行”的建设原则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十一五”期间全省新增城镇污水日处理能力300万吨,全省每年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60万吨。到2010年底,全省设市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0%以上、城市污水收集率达到75%以上。已经开工建设项目必须按国家规定工期按期完工,投入运行;尚未开工的,2008年底前完成可研、土地预审等前期工作,按国家规划要求,争取2009年底前全部开工建设。
污水处理厂管理目标: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排水管网设施不配套的,要按照城市排水规划限期完成配套管网建设。新建污水处理厂要坚持配套管网、脱氮除磷等设施与主体工艺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污水供应充足的,实际处理必须在一年内达到处理目标。设计能力超前的污水处理厂要分年度达到处理目标。所有污水处理厂要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地表水功能要求。不能达到国家现有规定排放标准,必须限期整改;污水处理厂工作人员持证上岗率在7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