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投入,确保防治工作顺利开展。
建立地方病防治省、市、县级财政经费投入保障机制,保证地方病防治规划的顺利实施。省级财政在保证现有地方病防治投入的基础上,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加大对地方病防治经费的投入,支持重点地区抓好改炉(灶)、改水改厕、沼气池建设等各项防治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承担的地方病防治工作任务,安排必要的防治经费。病区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规划要求,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落实防治专项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地方病防治工作的需要;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资助,拓宽地方病防治工作的投入渠道;采取“渠道不变、加强管理、统一规划”的办法,充分利用水利、退耕还林、农业综合开发、农村沼气池建设等资金,实行综合治理,综合发挥在地方病防治方面的效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专项经费管理,实行任务与经费挂钩、奖惩结合的方法,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加强基础建设,不断提高防治能力。
一是加强队伍建设。各地要配备与地方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防治人员,积极开展地方病防治专业人员在职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人员素质,建立一支精干高效的地方病防治专业队伍。二是加强实验室建设。全省市(州)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建立尿碘检测实验室,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燃煤型氟中毒病区县(市)要配备空气采样器,饮水型氟中毒病区县要配备氟化物检测仪,提高检测技术水平和能力。三是加强科学研究。各地要认真做好效果监测和评价,卫生、科技部门要组织力量,针对地方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技术难题,开展联合攻关;加强防治技术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先进技术和方法,努力提高地方病防治工作水平。
(五)强化督促检查,促进工作落实。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本地区地方病防治实施计划,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强对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办检查,每年对防治工作经费落实与使用情况、防治措施落实与防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估。根据考核评估结果和病情变化及时调整规划目标和措施,保证规划的实施效果。对工作措施不力,未按期完成规划目标任务的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对群众健康造成严重影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省政府将于2008年底将组织有关部门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抽查,2010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考核评估。具体抽查和考核评估方案由省卫生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另行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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