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配合污染源普查工作机构做好国有企业污染源的普查工作;
公安部门:配合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机动车辆管理部门配合污染源普查工作机构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调查并提供满足普
查要求的资料;
司法行政部门:配合污染源普查工作机构做好污染源的普查工作和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工作并做好当前监狱劳教单位(本系统)其他普查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建设部门:参加生活源普查,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场)普查;
农业、水产、畜牧部门:负责农业源的普查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向污染源普查办公室提供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协助普查办公室对污染源的清理与核定;
医疗卫生部门:协助普查机构开展医疗卫生系统污染源的普查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工业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厂(场)的普查;
统计部门: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参与制定本省(区、市)贯彻执行《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实施方案和有关具体政策,做好普查所需资料的提供和有关资料的衔接工作,参与普查相关数据的核定和普查结果的分析和资料开发工作(具体要求另行规定);
军区联勤部门:负责按全国的统一要求组织军队、武警部队所属单位污染源和环保设施的普查。
八、质量保证、宣传动员及计划进度
(一)普查人员。
1.人员配备。省、市、县各级普查机构须根据不同的职责范围配备相应的普查人员。
普查监测由省、市(州)、县(市、区)监测站完成,人员包括普查监测员、普查监测现场工况监控员、普查监测质量管理人员。
省级普查机构须配备普查指导、数据审核、数据处理、质量管理、组织协调、技术培训、现场督导等相关人员;市(州)级普查机构以配备普查指导、数据录入、数据审核、数据处理、质量管理、组织协调、技术培训、现场督导等人员为主并配备一定数量的入户调查人员;县级及县级以下普查机构以配备入户调查、数据录入、数据审核、数据处理、质量保证、组织协调等人员为主。
2.素质要求。普查监测员须是符合要求的监测机构的持证人员,普查监测现场工况监控员须为环境监察人员,普查监测质量管理人员须是监测机构的质量管理人员。